学会章程


陕西省药学会章程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APA)。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的需要,认真履行党和政府赋予学会的重要职责;团结本省药学科技工作者,积极搭建学术交流、人才发展平台,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将学术自律与自净视为学会的生命线,坚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确保学会的学术公信力, 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纯净、可靠的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提供医药技术服务,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四)搭建符合医药领域科技人才学术成长、职业发展需求的培育、服务的平台,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比赛、科研项目等会员服务,尤其是面向青年人才的服务;

(五)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推广及宣传活动;

(七)建立健全会员意见反馈与伦理监督机制,积极回应并妥善处理会员的建议、意见与诉求,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

(八)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领域的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等;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企业或非营利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医药相关专业的学生或在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在本会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申请;

(二由学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2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人数较多时,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严格落实,否则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等名誉职务,指导本会工作,其任期同理事会。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或对本会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8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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